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查(借)阅干部(文字)档案
来源:根机构   发布日期:2008年06月06日 - 11:03:28   浏览次数:

一、查阅干部人事档案时,查阅单位必须派两名中共党员,其中至少一名为组织人事干部或党委(党组)负责人;查阅人必须出具查阅干部档案介绍信和本人身份证,不准凭调查材料证明或行政介绍信查阅干部档案。

二、查()阅人员不准查阅或借阅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档案。

三、查阅人员必须严守纪律,只准查阅有关部分,不准翻阅全部档案。

四、查阅人员需摘抄档案材料作为依据的,必须先经档案管理人员同意,并按要求做好内容摘抄。因工作需要确需复制的,经档案管理人员批准后才能复制。

五、查(借)阅干部人事档案时,必须爱护档案,注意保持档案整洁,严禁在档案材料上圈划涂改,不准折叠、撤换、抽出、增添和损坏档案材料。

六、查(借)阅档案必须保证绝对安全。要严格保密,妥善保存,不准转借,不准从中抽走档案材料,不准交无关人员和干部本人翻阅,不得泄露或擅自向外公布档案内容。

七、干部人事档案一般不外借。如特殊情况需要借用,必须说明理由,内部借用由干部二科负责人批准,部外借用由分管部长批准。未办理借档手续者,不准借用。借用期限最多不超过15天,如超过借用期限仍未使用完毕时,借用单位应及时向档案管理人员说明需延期使用的理由,经同意后方可续借,续借时间不超过7天。

八、严禁在阅档时喝水吸烟,谨防损坏档案。

九、对违反干部档案查(借)阅规定的单位和个人,要进行通报批评,对干部档案管理和保密工作造成不良后果者,视情节轻重追究责任并予以纪律处分。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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